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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典型案例丨公开2023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复合气体检测仪    发布时间:2024-08-09 06:05:03

  结合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现公开2023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2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口市港澳工业开发区的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凝胶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编号ZCBG-A22101301)显示该公司锅炉排放的颗粒物浓度最大数值是74.3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的标准限值30mg/m³。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7日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24万元。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是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离不开优良的生态环境,企业要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法排放。执法部门通过持续加强对排污企业监督检查,倒逼企业自觉守法,共同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良好空气环境。

  根据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口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公司检测视频平台及分析相关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对琼A****H汽车进行排气检验测试过程中采样探头固定不牢固,检验测试过程探头滑落,导致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过浅,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400mm的规定,该公司仍为琼A****H汽车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海口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从采样操作到报告审核等不够严格,管理流于形式,对采样管插入、拔出等细节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采样检验测试过程不规范,仍出具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类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引以为鉴,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操作,加强企业日常管理,确保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法合规。

  2022年9月20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文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堆场堆放大量砂土和碎石。现场堆放的砂土和碎石未密闭、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扬尘明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文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文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4.48万元。

  扬尘污染是影响民众生活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的因素,是较为直观、民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境污染行为。治理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是为民清除“心肺之患”的一项重要举措。生产企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措施是日常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能及时介入易整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通过加大巡查力度,深入生产企业组织宣传,逐渐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让企业规范施工、文明堆放。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专项。2022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做监督检查,并委托检验测试单位对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蔡某某所使用挖掘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标准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蔡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蔡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0日对蔡某某处罚款5千元。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废气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筑施工工地施工现场普遍的使用,但在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易被忽视。此类案件的办理,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敲响警钟。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要主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升级,有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22年11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市长坡镇琼海某合作社槟榔加工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槟榔加工厂于2022年8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上载明该槟榔加工厂有1个废气排气口(编号:DA001)。现场发现,该槟榔加工厂实际设置有5个排气口,废气排气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某合作社槟榔加工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废气排气口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琼海某合作社槟榔加工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废气排气口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琼海某合作社槟榔加工厂处罚款2.9万元。

  排污许可证是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主要是根据,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规范企业合法排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本案中,该合作社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口数量与实际不一致,多出了4个废气排气筒,体现出企业对按证排污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自食苦果。

  2023年1月5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市东澳镇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项目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1月15日获得万宁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年12月份投入建设。2021年7月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运行。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27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24万元。

  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该案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反映出部分企业任旧存在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企业虽然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便投入生产使用。未经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没办法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污染风险。因此,企业要自觉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建设,合法经营。

  2022年12月20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口市三江镇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新增了一条洗砂生产线,生产原料为建筑施工工地的废弃渣土。经核实,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的洗砂生产线月建设完成,检查时尚未投入生产。现场生产配套的设施设备有1台压泥机、1台洗砂机、1个泥浆罐和三级沉淀池,项目总投资额为87.1万元。经核查,该洗砂生产线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洗砂生产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洗砂生产线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2日对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9千元。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增加新设备或者新生产线的,应主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自查。需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建设的,在建设前应主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要不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把握不准的,应主动寻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确保建设项目先批后建,不能盲目上马建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11月2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市大路镇的某公司种猪生态养殖基地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公司种猪生态养殖基地项目于2020年12月29日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建设公猪舍1栋、隔离舍1栋、配怀舍2栋、分娩舍2栋、GP600舍1栋、保肥舍1栋、保育舍1栋,存栏生猪12143头。该项目于2021年12月底竣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2年1月投入生产养殖。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种猪生态养殖基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公司种猪生态养殖基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某公司处罚款35.1万元。案件办理后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发放2千元奖励。

  群众诉求无小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响应群众诉求,精准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同时,用好举报奖励制度。通过举报奖励,鼓励群众热情参加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工作中来,争做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吹哨人”,踊跃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