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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计量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KY官方正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02 08:45:12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修理、销售、使用电子计价秤的相关经营者的计量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一定要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类经营户要主动不再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

  2.出厂铅封完好,不可以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集贸市场、超市的主办方是市场内计量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市场主办方应当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四)市场主办方要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要明确专人管理,方便消费者复秤,确保秤准量足。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每年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各经营者如有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破坏铅封,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我市各集贸市场、超市、流动摊点等进行随机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从严从重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不好影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众多购买的人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做监督,若发现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